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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来源:双溪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布时间: 4724天前 | 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第71号令)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2.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3.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4.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5.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法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6.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7.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8.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9.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 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交割,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10.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 ,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13.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1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5.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7.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事项的承诺。 
  1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20.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21.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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