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和单位、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客观、真实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和单位、人员信用信息公开,采用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内容、审核单位对公开内容审核、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方式。
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均应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人员信息。
第六条 项目审批公开信息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信息、初步设计批复结果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信息、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果信息、规划选址意见批复结果信息、用地批复结果信息等内容。
上述信息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为计划司,初步设计批复结果信息的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为鉴定中心,其他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建设单位,审核单位为计划司。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地拆迁信息、Ⅰ类变更设计信息、施工管理信息、合同履约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资金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
1.项目基本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建设单位,审核单位为建设司。
2.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招标人,审核单位分别为计划司、建设司、工管中心。
3.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建设单位,审核单位为计划司。
4.Ⅰ类变更设计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Ⅰ类变更设计审批单位,审核单位为鉴定中心。
5.施工管理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建设单位,其中开工时间的审核单位为计划司,进度安排和完成情况的审核单位为建设司。
6.合同履约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为建设单位。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监督站,审核单位为监督总站。
8.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建设单位。
9.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建设单位,审核单位分别为建设司、计划司、公安局、审计中心、档案史志中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八条 从业单位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第九条 良好行为是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铁路建设中获得国家及铁道部表彰,包括科技进步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QC小组等,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为荣誉颁发单位(国家奖项由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不良行为是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铁路建设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包括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和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
其中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公开的主办单位为建设司,审核单位为监察局;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公开的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为监督总站;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公开的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为工管中心。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建设单位的,由审核单位指定其中1家建设单位进行汇总,经审核单位审核后公开。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包括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内容。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项目业绩信息为从业单位完成的铁路建设项目业绩信息,主办单位为从业单位,审核单位为建设司。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公开信息包括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施工图考核结果、施工图审核单位考核结果,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
其中施工、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施工图考核结果公开的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为建设司。施工图审核单位考核结果、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的主办单位和审核单位为工管中心。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人员在参与铁路建设方面的基本信息等内容。人员基本信息公开的主办单位为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参与铁路建设企业和人员的其他信用信息由相关部门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信息公开程序:
1.主办单位应做好信息公开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集和整理工作,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审核单位。审核部门应在保证信息按期公布的情况下确定主办单位材料上报时间。
2.审核单位在收到信息公开资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修改意见送主办单位。
3.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将拟公开的事项等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送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4.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到信息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开期满后纳入系统档案管理。
5.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对报送的人员信息应进行检索,发现相关人员同时在不同项目任职的,或禁止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应及时报建设司,由建设司通知建设单位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文件形式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档为JPEG格式,以简况、通报等形式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以表格形式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档为Excel格式。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分为长期信息和短期信息,公开期限1年及以上的为长期信息,公开期限1年以下的为短期信息。
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建设信息公开平台为铁道部政府网站,铁道部政府网站与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建立链接,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首页设置“铁路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在“项目信息公开区”公开,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区”公开。
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负责“铁路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的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提供查询和使用说明。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应加强信息公开管理,要有领导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做好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信息公开审核单位应认真履行责任,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严禁利用公开信息从事其他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场监管、招标监管、信用评价、资质审查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虚假信息,均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司或监察局举报。
第二十五条公开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向铁道工程交易中心提出变更申请,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将变更申请转送审核单位,审核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应及时向铁道工程交易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核、工程检测、材料及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从业人员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自然人,包括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注册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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