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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huangxi law firm

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
来源:双溪律师事务所 | 作者:pmtbf875b | 发布时间: 2262天前 | 5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机构介绍:
  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建于一九八0年,先后由国资所荣县法律顾问处、荣县律师事务所改制更名而来;现有执业律师14人,实习律师6人,具有现代化办公场所380平方米;为西南政法大学教育教学实习基地。该所特别重视法治建设,仅2009年度,就为荣县辖区名乡镇、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主办40多场法制讲座。2009年12月19日,荣县电视台“政法之窗”连续7天播放了侯家齐律师电视访谈《浅谈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2010年5月29日,荣县电视台采访了四川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的律师代表侯家齐。

  获奖情况:

  2004年,自贡市司法局授予自贡双溪律师事务所“文明律师事务所”;
  2005年1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诚信执业•先进律师事务所”;
  2007年3月,荣县司法局授予四川自贡双溪律师事务所“二00六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2009年度,荣县司法局授予侯家齐律师“先进个人”。

  成功案例:

  妥善处理三死二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充分彰显了律师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家齐、邱博能和实习律师胡俊英接受肇事司机黄某、肇事车所有权人陈某的委托,特别授权参与2010年3月5日14时发生在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柏林村14组305省道138KM+800M处“三死二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协调处理。赔偿义务人黄某、陈某倾家荡产也只有56万元(含交强险)的赔偿能力,而赔偿权利人(死者家属)胡某、谢某、谢某、朱某、朱某、朱某坚持139.79万元的赔偿请求,加上已支付伤者黄某、谢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总赔偿额为142.79万元;赔偿能力差距高达86.79万元。
  
承办律师侯家齐、邱博能和实习律师胡俊英一方面基于生命健康权优位理念,认为死者家属和伤者提出总赔偿额142.79万元并不过份,应当获得支持。另一方面,基于肇事司机黄某和肇事车所有权人陈某是夫妻关系,他们上有双方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7岁的大女儿和刚出生12天的小女儿需要抚育,这对夫妻已经被家庭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压得揣不过气;现在竟然要面对特大灾难的赔偿,的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肇事司机黄某的亲人也是这场特大灾难的受害者,同样值得同情、关爱和救助!
  
承办律师面对此情此境,深感泰山压顶。承办律师为了不激化矛盾、不扩大损失、不令人绝望、不影响社会和谐,出于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的执业理念;从2010年3月11日接受委托起至2010年4月10日达成赔偿协议止,先后25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单独的、或共同的商讨赔偿事项,引导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面对现实、换位思考、唤起良知、互献爱心、共战灾难,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求妥善处置灾难的平衡点。
  
2010年4月9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陷入胶着状态,对抗情绪增加、矛盾激化明显。承办律师深知:一旦谈判破裂,双方容易失去信心、容易绝望、容易走极端,很难言和。
  
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在这样特定的背景下,出于人道主义救助、感动双方当事人、促成和解,毅然捐款2万元,用于赔偿死者家属。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如此大爱,的确产生了促成和解的催化剂作用。2010年4月9日晚上,双方当事人最终以总赔偿额84.3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含对伤者黄某、谢某的3万元赔偿)、比要求赔偿额142.79万元减让了58.49万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于2010年4月10日经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0)荣民一初字第698号、荣民一初字第699号、荣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给予确认,赔偿权利人主动向肇事司机黄某出具了《谅解书》,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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