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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溪律所“为民办实事”系列普法】之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辑
来源:双溪律师事务所双溪律师事务所 | 作者:双溪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432天前 | 19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贯彻五项新理念 坚持五大好原则



乡村振兴促进法浅解L

  【法条】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浅解】该法条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作为乡村振兴新发展理念,克服因循守旧的小农经济落后视野。

  五项原则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强调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这极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推进体制机制破旧立新过程中,守住生态保护的红线,防止乡村产业发展起来了,但环境被破坏了、乡愁没有了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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