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村振兴促进法浅解
【法条】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浅解】该法条表明为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层层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需要多层次、多角度地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方面的责任,通过自上而下的划分职责范围,不仅压实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也为全面开展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