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1985年《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
一、发放范围
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下放到地(市、区)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二、退役费标准
1.退役费基数。运动员退役时,根据其运动年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年龄为三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一百元至三百元(根据运动员的运动年龄长短和所作贡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在此限额内具体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年龄满三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数为五百元。
2.运动年龄每增加一年,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一个月体育津贴费(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费标准)的退役费。
3.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体育津贴费。
三、运动年龄的计算办法
1.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之月起计算运动年龄,每满十二个月为一年运动年龄;满六个月不足十二个月的,按一年运动年龄计算;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运动年龄计算;不足三个月,不计算运动年龄。
2.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
四、运动员在队期间表现很差或待分配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减发或不发退役费。
五、运动员正式办理离队手续后,发给退役费。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