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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双溪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布时间: 4251天前 | 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九日第一次全体委员会通过,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现,是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标准的建设,提高标准的水平, 特成立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
员会), 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系制订和修订标准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属卫生部领导。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研究制订标准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的建议:
  二、组织审查制订和修订的标准,提出技术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三、审议直接有关研制标准的科研成果,提出奖励的建议;
  四、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三条 根据标准的专业特点,本委员会暂设下列分委员会:
  一、劳动卫生标准分委员会;
  二、环境卫生标准分委员会;
  三、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
  四、学校卫生标准分委员会;
  五、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
  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委员会;
  七、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并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题组。

 第四条 本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卫生部聘任;任期五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卫生标准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必要时, 经正、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可召集临时全体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各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全委会、分委会,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科技人员参加。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委员会通过,报卫生部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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