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财政部确认纳入试点范围的部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包括经财政部确认纳入试点范围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为民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设立和使用
第五条 财务司按规定在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部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代理银行; 各基层预算单位在选定的代理银行中,本着就近、安全、便利的原则选择一个分支机构作为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报财务司审核。
第六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帐户的申请,连同《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报送财务司; 财务司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财政部批准我部汇总开立零余额帐户申请后,通知代理银行为基层预算单位总体办理开户手续; 财务司通知各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办理零余额账户开设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交财务司二份(财务司留一份,另一份交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务司填写《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三),一式三份,财务司留一份,交财政部总预算会计、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零余额帐户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向财务司提出变更申请,财务司报财政部审批后,基层预算单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可以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转帐、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可以向本单位经批准予以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帐户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帐户划拨资金。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内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末余额的注销及结余资金的处理按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按类、款、项设置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日记帐。
第三章 编制、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每年报送两次,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分月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十四条 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和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和第三季度、第四季度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复的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批复的预算(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对各项级科目(项目)支出的预测,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其中,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年度均衡原则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资金额度编制到千元,千元以下资金并入12月份用款计划。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资金额度编制到万元。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财政授权支付项目的用款计划编制到项级科目。
第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报送分月用款计划时,一式一份,同时报送软盘。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经费明细单(纸质),内容包括: 项目对应的项级科目、项目名称及项目支出金额。
第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在11月20日前,将下年《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四)和第一季度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五)报送财务司; 4月20日前报送本年《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六); 2月18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三、四季度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应于当年12月1日前编制《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七)和第一季度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八),次年的5月1日前编制《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九),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编制第二、三、四季度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务司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财务司收到财政部调整民政部上报的用款计划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交财务司; 财务司审核汇总后,在1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财务司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报财务司。
第二十一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15个工作日提出调整申请,并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交财务司汇总,财务司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三种类型。
第二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十)。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申请、工程采购支出申请,均需送经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交财务司。财务司审核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十一),并附基层预算单位填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应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填写,每种支出填写一张支付申请书; 每一类支出要按款分项填写; 预算批复到项目的支出要求填写具体项目。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基层预算单位应将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附件十二)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凭证。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过代理银行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
第二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暂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九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三十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 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 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需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财务司; 财务司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三十五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来源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将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财务司应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审批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 在概算或预算调整批准后,按重新批复的概算或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需要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八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的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财务司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需要直接支付物品、服务的采购款项时,应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等。
第四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需将直接支付申请书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件的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
第四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财务司; 财务司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需要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 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附件十三)所确定的可用额度内支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确定的月份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帐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帐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帐凭证。
第四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帐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以转帐方式结算时,要填制支票或汇票凭证,并及时将支票或汇票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基层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帐户提取。
第四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基层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及时登记有关帐簿,并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帐单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或通知代理银行更正。
第五十条 从零余额帐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该帐户。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退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件十四),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只需补填《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的,视同当年退回的资金处理; 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需通过部财务司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通知代理银行。
第五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如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进行更正。更正的程序是: 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
第五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业务中发生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总行结算,预算单位不需支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司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部属基层预算单位做好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组织和指导部属基层预算单位按批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审核、汇总、报送、批转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三) 审核、汇总、报送部属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四) 指导部属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零余额帐户,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 配合财政部对部属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帐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批复的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作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按批复的预算编制并上报用款计划。
(三) 按批复的用款计划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支付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 管理本单位项目执行,监督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五) 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六) 对本单位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司有权拒绝受理基层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
(一) 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 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 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部门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五) 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六) 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五十六条 财务司对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合同条款、项目进度申请和使用资金。
(二) 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上报的资料、信息是否及时、准确。
(三) 是否利用报帐转移、隐匿财政性资金。
(四) 是否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
(五) 是否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财政性资金严重流失的行为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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