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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来源:双溪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布时间: 4710天前 | 7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政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根据《民政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对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以及代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审计内容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经过审计,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况; 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公正、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三、审计方式
  (一)凡是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对象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人事教育司提出干部名单,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由部内部审计机构发出审计通知书并负责实施审计。
  (二)对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所属二级部门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如需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须报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批准。

  四、审计程序
  (一)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二)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提交审计报告,经讨论研究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审计报告连同意见一并报部党组。

  五、审计报告的使用
  (一)审计报告应当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二)审计报告应当作为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审查处理意见的参考依据。对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审计报告分别抄送人教司,驻部纪检组、驻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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