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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双溪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布时间: 4486天前 | 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并以机构内部分研究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场地为主体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三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存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供解决问题的?砺垡谰莺涂蒲Щ。戳⑿碌募际鹾头椒ǎ丝诤图苹乱档姆⒄固峁┛萍急U稀F溲芯磕勘晔腔袢≡即葱鲁晒妥灾髦恫? ;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形成和稳定一支精干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队伍;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第五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和建设坚持需求导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面向社会、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是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需要,制定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乱捣⒄构婊?

(二)批准建立委级重点实验室;

(三)聘任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指导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五)组织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评估;

(六)划拨相关经费,支持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日常事务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进行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做好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委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建议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五)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提出对受聘实验室主任进行调整的建议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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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委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主要从国内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大学、科研院所或其它具备条件的机构的实验室中选建。

第十条 申请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独立法人;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有明确的近期和远期研究目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担国家和部门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实验室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实验室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具备培养高级科研人才的能力;

(四)实验室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具有开放实验室和基本完备的实验仪器及其它试验研究条件。实验室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五)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与依托单位的研究发展方向相协调,是依托单位优先发展的研究领域。依托单位积极支持实验室的工作,能够保证实验室的基本经费,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和后勤保证。

第十一条 凡符合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具备基本条件的实验室,自愿填写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 1 ), 经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实验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专家评议等。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验室填写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 2 ), 经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经批准立项后即进入建设实施期。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依托单位筹集,依托单?坏纳霞缎姓鞴懿棵鸥璞匾木阎С帧?

国家人口计生委划拨相应经费用于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改善实验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完成建设计划的委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委级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员聘任、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聘任,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每年在委级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委级重点实验室可设 1 名 -2 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    审议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    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

(三)    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纪要应作为委级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聘任,任期为五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造诣高,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 1/3 。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 1/3 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固定人员以学术带头人为主,固定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验室总人数的 70% 。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固定人员队伍。其他研究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向委级重点实验室划拨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补助:

(一)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运行、消耗性研究材料的购置、仪器设备的维修;

(二)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研究人才培养;

(三)仪器设备更新。

第二十六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委级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对国内外开放,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改善与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填报相应报表。

第三十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定期组织委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规则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委级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国家人口计生委可调整委级重点实验室布局,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X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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