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huangxi law firm
N
1
你当前的位置:
新闻动态
行业新闻
双溪新闻
NEW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来源:双溪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布时间: 4727天前 | 1019 次浏览 | 分享到: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实施日期】 19510501

第一章 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1条 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
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
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章名】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2条 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
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
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第3条 旅客所乘之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
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4条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
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
力即行恢复。

  【章名】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5条 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
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第6条 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
收费。

  【章名】 第四章 保险范围

  第7条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
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
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8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
能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
给付保险金:

  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
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
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

  第9条 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
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10条 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
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局要求任何额外
给付。

  【章名】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11条 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
贴之责:

  甲、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或伤害者。

  乙、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

  丙、因无票扒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丁、有欺诈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章名】 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12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在有铁路医院地区,应由
铁路医院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无铁路医院地区,应由路局会同出事地
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为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
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之证明确
定后,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

  第13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
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及铁路局之证明文
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

  第14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
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铁路局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
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
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

  第15条 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
,逾期丧失申请权利。

  第16条 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
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17条 本条例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后公布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18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