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ouble brook
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产品国产化,规范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烟机工业健康发展,满足烟草行业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机零配件是指只能用于烟机的专用零配件,包括由其组装的部(整)件(含烟机专用的机电、元器件配套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机零配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和卷烟工业。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烟机零配件的开发、生产应引入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机制,根据各整机生产企业的加工装备特征、产品方向、方便配套等原则,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形成规模经济。
第六条 烟机定点生产企业要将零配件的开发、生产、供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组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开发、研制工作;要将零配件生产纳入生产计划,制定考核标准。
第七条 烟机零配件管理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凡从事烟机零配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该项产品的“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八条 凡申请“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上报,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领导审批,核发“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九条 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烟机零配件生产的合理布局需要。
(二)企业具有比较先进、适宜的加工装备、检测手段;具有一支从事烟机专用零配件开发、研制的技术队伍;具有规范的管理。
(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开发的烟机零配件新产品,必须经卷烟工业企业试用三个月以上,并经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测试,技术性能指标合格,
(五)遵守烟机零配件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各省级烟草公司烟机零配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详尽掌握各烟草生产企业各种生产设备的数量,核定其烟机零配件的需求量;
(二)监督、管理卷烟工业企业的烟机零配件采购;
(三)定期审查卷烟工业企业烟机零配件库存;
(四)对所辖烟机零配件企业实施质量管理;
(五)对申报“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书”的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定点许可(其管理办法另行发布)。取得定点许可企业的烟机特定部件的生产、销售情况,要接受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烟机零配件的供应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产品推向市场,建立统一的烟机零配件交易市场,进行集中交易。
第十四条 创造条件建立区域性的零配件中心库,逐步实现烟机零配件全国联网销售。
第十五条 烟机零配件集中交易活动,以新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技术洽谈为主题,辅以地区性、专机型的小型交易活动,形成对烟机零配件性能、价格、质量、服务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机制的市场格局。
第十六条 卷烟工业企业只能购买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不得购进和使用未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实行招标的,必须购买中标企业的产品。
第十七条 卷烟工业企业要加强对烟机零配件工作的管理,对烟机零配件的采购,要遵循“相对集中、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原则。要建立入库前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科学地制定烟机零配件购置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合理地减少库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卷烟工业企业采购未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的,企业财务部门不得予以入帐,仓储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入库。
第十九条 烟机零配件生产企业应具有规范的产品图纸,严格执行产品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条 各烟机零配件生产与经营企业对售后服务工作必须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不定期抽查烟机零配件质量,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取消其“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级烟草公司负责审定本省卷烟工业企业进口烟机零配件需要量及消耗量,报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确实需要进口的烟机零配件,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总并根据卷烟工业企业进口整机品种、拥有量和各省级烟草公司审定的卷烟工业企业所需量予以审查核准。烟机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作为总代理,统一对外洽谈、统一签约,并统一安排中国烟草进出有关公司履行合同。
凡国内可以生产的用于进口烟机的零配件,不得进口。
第二十四条 烟机零配件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一)非法组装烟机进行销售的;
(二)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零配件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劣质产品的;
(四)经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查,产品质量累计三次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卷烟工业企业采用不正当方式购买未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或特定部件定点企业产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削减卷烟生产计划。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卷烟工业企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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