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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侯家齐律师文章刊发(2014年《自贡政法》第三期)
来源:双溪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布时间: 3714天前 | 28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简讯:侯家齐律师文章被刊发在2014年《自贡政法》第三期。其观点鞭辟入里,见解独到,获得好评。附全文内容。

附件:

全民守法是构建社会可持续和谐的基础工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述评之一

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家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镌刻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一历史坐标上,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加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社会可持续和谐的根基在于全民守法,在于全体民众对法治的广泛觉悟,广泛认同,广泛敬仰,广泛呼应,广泛遵循。这正如法国大思想家卢梭断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民众的内心里”。是的,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社会、一个组织、一个家庭,小到文明行走、勤俭节约,大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民众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民众出自真诚的信仰。

全民守法的正确路径在于:严防死守法律底线,树立法治思维,遵循法治方式,维护法治权威;构建社会可持续和谐

丛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六年的社会发展进程,剖析一个个社会矛盾发生、发展的深层诱因,大多与涉事民众存在不同程度的非法治思维、非法治方式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相关性。

涉事民众非法治思维、非法治方式主要表现在:信权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信谣言不信法。比如,2012年8月,有个乡镇的村民邱某,一天早晨在邻居池塘边赶自家养的鸭子,她在地滑摔跤过程中,本能地抓住漏电的电线,当场触电死亡。从法律层面讲,这个事故是由三方面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即邻居在其池塘边架设电线,未尽安全管护义务,对邱某的死亡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村电工未尽安全排查职责,对邱某的死亡也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邱某自己未尽安全避让义务,则可适当减轻邻居和村电工对邱某死亡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邱某家属对于邱某的死亡,其维权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维权的渠道是畅通的,可以启动人民调解机制,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也可直接启动诉讼程序给予救济。乡镇人民政府在这个事故中,无论如何都不是法律责任主体,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邱某的家属不是依法维护权利,而是利用某些领导人“害怕出事”、“害怕影响不好”的非法治思维,邀约几十个亲朋好友村民,围堵乡镇人民政府大门,“以死人压活人”,哭的哭、闹的闹、骂的骂,打滚耍无赖。最终迫使国家电力部门付出了38万元的财政资金代价为邱某的死亡买单。这是典型的以花钱买平安、以破坏法律底线为代价的假和谐,是不可持续的和谐。这样的闹剧、这样的假和谐,会像瘟疫一样流传,误导民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会动摇民众对法治的敬仰和遵循。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是全体民众自觉遵守规矩的社会。矫正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非法治思维、非法治方式,必须从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每一个案件做起。比如,2013年4月,某汽修厂的一位副经理,因公出差到云南;出差期间,与朋友聚会,酗酒突发脑溢血死亡,这肯定不属于工伤死亡。但死者家属一口咬定“是工伤死亡”,要求“150万元”赔偿。未能与汽修厂老板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就走极端,在汽修厂大门口“搭设灵堂”;其间,也有来自各方面的力量去说服、动员、压制汽修厂老板屈从死者家属的非法诉求,建议老板参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引导老板“人性化”、“以人为本”。但汽修厂老板坚决抵制死者家属的非法诉求,只同意自愿赶个3万元的人情礼金。死者家属在非法搭设灵堂30天后,因自身的心理防线崩溃、自动拆走了非法搭设的灵堂,无果而终。从法治社会建设层面考量,这个案例具有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价值,它可告诫广大民众:没有法律依据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愿望,不能滥用“人性化”、“以人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不能通过闹访等非法治思维、非法治方式获得诉求满足。

邱某之死和副经理之死,这两个处理结果完全相反的案件,或许可折射出各级政府部门在消解社会矛盾中,培育全民守法的正确路径在于:严防死守法律底线,树立法治思维,遵循法治方式,维护法治权威;构建社会可持续和谐。

增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是实现全民守法的必然路径通过贴近民众生产生活实际、文化情感认知实际,以生动活泼地、丰富多彩地、行之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民众树立法治思维,培养法治方式,知法守法,明确法律预期,敢于担当法律责任,为构建社会可持续和谐奠定坚实的民众基础。

比如,当前面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重大复杂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呈现出“点多、面宽、量大、隐秘,涉案主体多元”的特点,谁也弄不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民众到底有多少?涉案金额到底有多大?没有暴露出来的时候,风平浪静;一旦暴露出来,惊心动魄,的确令人关注、令人担忧。

从法律层面剖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第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张三与王四之间的一对一借贷关系,还是张三通过王四把自己的钱转借贷给黄五的借贷关系,并不改变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张三把自己的钱存入银行,资金的月回报率仅为4%左右,而把自己的钱借贷给王四或转借贷给黄五,资金的月回报率至少为20%,有的竟然高达30%、40%、50%.....甚至100%,这是资金的高回报率对张三的诱惑。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他应当接受“平等自愿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收益风险共担原则”的约束,也就是他应当承担法定的风险预期后果。

第二个是行政法律关系,它主要覆盖当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仓储公司和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用自有的、合法的资金,在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不准吸纳公众存款;担保公司既不能发放贷款,更不准吸纳公众存款,只能从事银行贷款担保业务;金融仓储公司只能从事期货、动产质押等银行贷款担保质押业务;投资理财咨询公司适用工商行政登记的普通管理规定,本来不应当、也不能够牵扯金融业务。但客观现实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仓储公司和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大多利用民众追求资金高回报的心理愿望,逃避行政法规监管,秘密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比如,某担保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分三个步骤:第一步,张三到担保公司申报登记——自有100万元闲置资金可提供贷款,贷款期12个月,要求月回报率25%;第二步,王四到担保公司申报登记——本人因某个投资项目需要借款100万元,借款期12个月,能够承受的借款利率50%;第三步,担保公司主持张三与王四之间“一对一”签订借款合同,督促合同履行和风险观察,担保公司可从中获利25%。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极端秘密性,单笔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形式上的独立性,加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爆债务危机的潜伏期比较长;所以,的确很难发现,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管和取缔。

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于自然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尚无行政监督依据;值得立法者关注。

第三个是刑事法律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积累到一定数量、一定期限后,自然引发的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债务危机。为了消除这一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少民众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根据受害人的报案,可启动刑事救济程序。

但刑事救济程序并不能替代受害人启动清产核资、清偿债务的民事救济程序,也就是受害人的债权清偿,还得依靠受害人自己依法实现,很难通过刑事程序附带实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发债务危机的潜伏期可长可短,比如,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潜伏期长达四年之久,即他从2010年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对认识的、不认识的贷款人,他都与其“一对一”形成借贷关系,月利息率一般为20%。至2013年11月案发前,从不用贷款人催收,他会按月支付利息,给民众造成“诚实守信”的虚假现象,导致上100人受骗上当,上1亿元资金无法追回。正处于潜伏期的类似案例应该不在少数。

其实,民众为追求资金的高回报率,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债务链条中,资金的风险性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济常识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回报20%、30%、40%、50%.....甚至100%的财务负担,无论其债务链条拉得多么长,最终都要全部转嫁到实体经济承受。而实体经济正常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远远低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负担,比如,全国工业平均利润率仅约5.7%;所以,实体经济一旦使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犹如“吸毒”一样的可怕,极易陷入“高利贷”怪圈而不能自拔。由此可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债务链条断裂是必然的,只是一个量的积累和质的演化过程而已。

普法宣传教育应当高度关注这些重大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造声势,引导民众声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成全民抵制、揭露、打击、远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氛围。已经遭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的民众,要敢于担当、敢于面对,不能转嫁责任,不能迁怒于政府;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权利。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

将普法宣传教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常态化轨道,是培育全民守法的又一有效途径。

比如,荣县保华镇红豆树村五组的部分社员和生产队在上世纪70年代末,共同出资开了一个“社队联办”小煤窑。国家在1984年发布政策规定生产队不能再办小煤窑;于是,该小煤窑就转让给了红豆树村民委员会,当时的转让协议约定:如果今后国家征占这个煤窑,在国家的补偿款中,参与投资的部分社员和生产队获得40%的补偿款,村民委员会得60%的补偿款。这个煤窑先后经过8次转让。这个煤窑在2007年6月,因自贡市小井沟水利工程建设而关闭。虽然国家财政对这个煤窑的财政补偿款高达1500万元,但这个煤窑关闭时已负债约2500多万元。荣县保华镇红豆树村五组的全体村民凭着1984年的转让协议约定,强烈要求对这个煤窑获得的国家财政补偿款行使40%的分配权;涉法信访,闹得很厉害,最终造成全社村民于2012年7月18日阻挡工程建设施工的群体性事件。荣县保华镇人民政府邀请笔者前往现场,充分听取村民代表陈述事实,表达诉求;之后,笔者向村民详细地、浅显易懂地介绍法律规定,让村民终于明白国家财政补偿款1500万元在这个煤窑的分配顺序是:(1)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工伤待遇、社会保险费;(2)清偿拖欠的国家税金;(3)清偿2500多万元的普通债务,(4)如有结余,投资人才有获得补偿款分配的机会。同时特别明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村民的确坚持参与这个煤窑的财政补偿款分配,就必须整体承担清产核资、债务清偿责任,说不定到时还要倒拿钱出来清偿债务,请大家一定要谨慎行事......。

笔者通过长达五个多小时的艰难交流、沟通,使村民终于知道了法律的规定:一旦对财政补偿款1500万元享有权利,就要承担这个煤窑的相应义务。这个37年前的遗留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通过真切的、严谨的、正确的普法宣传教育,一次性地彻底地得到了化解。这或许算是普法宣传教育的成功尝试。

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实效性,催生法治社会,使全体民众达到四种境界:第一境界,不敢违法,体现民众对法治权威性的畏惧,对法律强制性惩罚的害怕,对刑事制裁的恐惧,是对守法的底线要求和被动性接受,是全民守法的初级形态。第二境界,不愿违法,体现民众对法律的尊敬,对司法权威的崇拜,对国家公权力的敬仰,是对守法的内心自愿和高度认同。第三境界,不能违法,体现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对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确信,是对守法的自律和一般感性认同。第四境界,自觉守法,体现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的追求,是对守法的高度自觉和理性认同,是全民守法的最高层次,也是最难达到的境界。

全民守法是构建社会可持续和谐的基础工程,任重道远。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014年10月27日

 

  

 

 

[注:该文已刊发在2014年《自贡政法》第三期]